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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取消纺织品甲醛及偶氮检测规定
日期:2017/2/7 14:10:00 阅读:2605 作者:
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了第23/201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宣布撤销第37/2015/TT-BCT号通知的规定。
据了解,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了第23/201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宣布撤销第37/2015/TT-BCT号通知的规定,原第37/2015/TT-BCT号通知规定了纺织品中甲醛及偶氮染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类的含量限值、测试程序和检验要求,于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要求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但不包括未经完整处理的纱及毛线胚料,需要进行甲醛和芳香胺检测。原规定具体限量如下:
一、 甲醛:
(一)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
(二)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
(三) 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
二、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
新规定已于2016年11月26日起实施。由于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及芳香胺残留量的检测耗时长且成本高昂,而且强制测试会导致通关时间延长,间接影响生产,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错过交货期,从而失去与外国对手竞争的优势,因此,在越南纺织和服装协会的要求下,越南有关部门取消了这项检测要求。
国内各相关企业可根据新规定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据了解,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发布了第23/201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宣布撤销第37/2015/TT-BCT号通知的规定,原第37/2015/TT-BCT号通知规定了纺织品中甲醛及偶氮染料中禁用可分解芳香胺类的含量限值、测试程序和检验要求,于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要求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但不包括未经完整处理的纱及毛线胚料,需要进行甲醛和芳香胺检测。原规定具体限量如下:
一、 甲醛:
(一)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
(二)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
(三) 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
二、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
新规定已于2016年11月26日起实施。由于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及芳香胺残留量的检测耗时长且成本高昂,而且强制测试会导致通关时间延长,间接影响生产,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错过交货期,从而失去与外国对手竞争的优势,因此,在越南纺织和服装协会的要求下,越南有关部门取消了这项检测要求。
国内各相关企业可根据新规定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