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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质量提升大讲堂》第五期
日期:2019/1/18 11:12:24 阅读:7473 作者:
童装使用说明(标识)要求
一、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使用说明内容:
童装(婴幼儿服装)使用说明(标识)的要求根据GB/T 5296.4-2012、GB 31701-2015、《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执行标准,在国内销售的童装(婴幼儿服装),使用说明(标识)应当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号型(规格)、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类别、厂名厂址、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九项规范性标注项目和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选择性标注项目,以及产品执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项目。
二、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厂名厂址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
2、制造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责任;
3、进口产品可只标注产地,但还须标注代理商(经销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常见错误:
★★★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范围无制造,需要标明制造商。
三、产品名称
童装(婴幼儿服装)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若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参考GB/T 15557《服装术语》);若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常见错误:
产品名称:娃哈哈——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羊绒衫(羊绒含量仅有10%)——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全棉女童外套(成分为100%聚酯纤维)——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防晒衣(无防晒功能,UPF<40)——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抗菌内衣(无抗菌功能)——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四、号型或规格:
童装(婴幼儿服装)产品宜按GB/T 1335.3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部分针织类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号型表示方式:号/型——110/52
GB/T 1335.3童装(婴幼儿服装)号型(单位:cm)
常见错误:
(1)套装号型标注不全——只标注上衣或下装,未分别标注上衣和下装;
(2)服装号型只采用错误的日常号型规格标注模式——上衣:S、M、L、XL;牛仔裤:29码、30码、31码、32码;童裤:100、110、120、130等等。
五、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
纤维含量按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童装(婴幼儿服装)使用说明(标识)的要求根据GB/T 5296.4-2012、GB 31701-2015、《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执行标准,在国内销售的童装(婴幼儿服装),使用说明(标识)应当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号型(规格)、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类别、厂名厂址、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九项规范性标注项目和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选择性标注项目,以及产品执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项目。
二、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厂名厂址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
2、制造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责任;
3、进口产品可只标注产地,但还须标注代理商(经销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常见错误:
★★★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范围无制造,需要标明制造商。
三、产品名称
童装(婴幼儿服装)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若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参考GB/T 15557《服装术语》);若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常见错误:
产品名称:娃哈哈——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
羊绒衫(羊绒含量仅有10%)——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全棉女童外套(成分为100%聚酯纤维)——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防晒衣(无防晒功能,UPF<40)——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抗菌内衣(无抗菌功能)——产品名称没有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四、号型或规格:
童装(婴幼儿服装)产品宜按GB/T 1335.3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部分针织类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号型表示方式:号/型——110/52
GB/T 1335.3童装(婴幼儿服装)号型(单位:cm)
类型 | 身高 | 上衣 | 裤子 |
号 | 型(胸围) | 型(腰围) | |
婴 幼 儿 |
52 | 52/40 | 52/41 |
59 | 59/40 59/44 | 59/41 59/44 | |
66 | 66/40 66/44 66/48 | 66/41 66/44 66/47 | |
73 | 73/44 73/48 | 73/44 73/47 | |
80 | 80/48 | 80/47 | |
90 | 90/48 90/52 90/56 | 90/47 90/50 90/53 | |
100 | 100/48 100/52 100/56 | 100/47 100/50 100/53 | |
儿
童
|
110 | 110/52 110/56 | 110/50 110/53 |
120 | 120/52 120/56 120/60 | 120/50 120/53 120/56 | |
130 | 130/56 130/60 130/64 | 130/53 130/56 130/59 | |
135(男童) | 135/60 135/64 135/68 | 135/54 135/57 135/60 | |
135(女童) | 135/56 135/60 135/64 | 135/49 135/52 135/55 | |
140(男童) | 140/60 140/64 140/68 | 140/54 140/57 140/60 | |
140(女童) | 140/60 140/64 | 140/52 140/55 | |
145(男童) | 145/64 145/68 145/72 | 145/57 145/60 145/63 | |
145(女童) | 145/64 145/68 | 145/55 145/58 | |
150(男童) | 150/64 150/68 150/72 | 150/57 150/60 150/63 | |
150(女童) | 150/64 150/68 150/72 | 150/55 150/58 150/61 | |
155(男童) | 155/68 155/72 155/76 | 155/60 155/63 155/66 | |
155(女童) | 155/68 155/72 155/76 | 155/58 155/61 155/64 | |
160(男童) | 160/72 160/76 160/80 | 160/63 160/66 160/69 |
GB/T 6411-2008 《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查阅相关标准。
毛针织品类产品FZ/T 73005-2012《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FZ/T 73009-2009《羊绒针织品》、FZ/T 73018-2012《毛针织品》)号型规格标注要求:普通类成衣标注上衣胸围,裤子裤长,裙子臀围,或按GB/T 1335.3常见错误:
(1)套装号型标注不全——只标注上衣或下装,未分别标注上衣和下装;
(2)服装号型只采用错误的日常号型规格标注模式——上衣:S、M、L、XL;牛仔裤:29码、30码、31码、32码;童裤:100、110、120、130等等。
五、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
纤维含量按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1)纤维含量标注应以纤维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2)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且宜采用简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
(4)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如:聚酯纤维(七空)、棉(丝光)等;
(5)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常用示例列举):
1)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者后面加“100%”、“纯”或“全”表示。
如:棉100%、纯棉、全棉。
2)2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
如:
3)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如:
4)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
如:
5)由2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如:
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1)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2)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3)没有采用纤维含量的规范名称;
(4)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5)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6)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7)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六、洗涤方法(按GB/T 8685-2008):
符号应依次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应使用足够的和适当的符号,以维护制品而不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失。
(2)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且宜采用简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
(4)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如:聚酯纤维(七空)、棉(丝光)等;
(5)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常用示例列举):
1)仅有一种纤维成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者后面加“100%”、“纯”或“全”表示。
如:棉100%、纯棉、全棉。
2)2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
如:
60% 棉30% 聚酯纤维 10% 锦纶 |
棉 60% 聚酯纤维30% 锦纶10% |
|
50% 粘纤 50% 棉 |
50% 棉 50% 粘纤 |
3)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如:
面料:60%羊毛 40%涤纶 里料:60%棉 40%涤纶 |
|
面料:100%涤纶 里料:100%涤纶 |
面料/里料:100%涤纶 |
4)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
如:
面料:100%棉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100%涤纶 |
|
面料:100%锦纶 里料:100%涤纶 填充物:灰鸭绒(含绒量90%) |
5)由2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
如:
基面:100%腈纶 基底:100%涤纶 |
身:100%棉 袖:100%涤纶 |
|
方格:100%涤纶 条形:100%棉 |
|
红色:100%涤纶 黑色:100%棉 |
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1)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2)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3)没有采用纤维含量的规范名称;
(4)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5)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6)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7)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六、洗涤方法(按GB/T 8685-2008):
符号应依次按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应使用足够的和适当的符号,以维护制品而不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失。
符号所代表的处理程序适用于整个整件纺织产品,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在用GB/T 8685规定图形符号时,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例。
常用洗涤标志
常见问题:
(1)五个基本洗涤符号没有标全面,或没有按顺序排列;
(2)洗涤符号和文字说明描述相互矛盾或不符;
(3)过期标准中的符号仍在使用;
(4)吊牌和耐久性标签标注不一致;
七、常用产品执行标准:
童装(婴幼儿服装)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
常用洗涤标志
常见问题:
(1)五个基本洗涤符号没有标全面,或没有按顺序排列;
(2)洗涤符号和文字说明描述相互矛盾或不符;
(3)过期标准中的符号仍在使用;
(4)吊牌和耐久性标签标注不一致;
七、常用产品执行标准:
童装(婴幼儿服装)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
常用产品执行标准
常见问题:
(1)产品类型和标准类型不一致,如:针织服装采用GB/T 31900-2015;
(2)产品标准更新或者作废还使用,如:FZ/T 81003-2003《儿童服装》标准作废;
(3)产品标准使用范围不正确,如:FZ/T 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不能于针织婴幼儿服装。
八、安全技术标准: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2016年6月1日后执行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代号 | 标准名称 | 适用范围(详细参考标准) | 备注 |
FZ/T 73045-2013 | 针织儿童服装 | 以针织面料制成的3岁(身高100cm)以上14岁以下的儿童针织服装 | |
GB/T 31900-2015 | 机织儿童服装 | 以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儿童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
FZ/T 73025-2013 | 婴幼儿针织 服饰 |
以针织物制成的36个月以内或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针织服饰产品 | 标识加注: 婴幼儿用品、不可干洗 安全类别:A类 |
GB/T 33271-2016 | 机织婴幼儿服装 | 以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婴幼儿服装 (机织物为主的婴幼儿帽子、手套、袜子、围兜等参考执行) |
安全类别:A类 |
FZ/T 73020-2012 | 针织休闲服 | 以针织物为主要面料的休闲服装 | |
FZ/T 81007-2012 | 单、夹服装 | 以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单、夹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
GB/T 2660-2017 | 衬衫 | 以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衬衫,(有填充物衬衫不适用)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安全类别:B类 |
FZ/T 73043-2012 | 针织衬衫 | 以针织面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针织衬衫 | |
GB/T 2662-2017 | 棉服装 | 以机织物为面料,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动物绒毛为填充物生产的棉服装(不适用羽绒羽毛为填充物的产品)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
GB/T 26384-2011 | 针织棉服装 | 以针织物为主面料,各类纺织纤维为填充物生产的棉服装 | |
GB/T 14272-2011 | 羽绒服 | 以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羽绒(含绒量50%及以上)为主要填充物生产的服装 | 标识加注:填充物名称、含绒量、充绒量 |
FZ/T 73053-2015 | 针织羽绒服装 | 以针织物为主要面料,羽绒为主要填充物生产的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标识加注:填充物名称、含绒量、充绒量 |
FZ/T 73026-2014 | 针织裙、裙套 | 以针织面料为主制成的裙类产品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饰) |
|
FZ/T 81004-2012 | 连衣裙、裙套 | 以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裙类产品 | |
FZ/T 73032-2017 | 针织牛仔服装 | 以针织牛仔布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牛仔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饰) |
|
FZ/T 81006-2017 | 牛仔服装 | 以机织牛仔布为主要原料的所有牛仔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标识加注: 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 |
FZ/T 73028-2017 | 针织人造革 服装 |
以针织人造革(针织布料为基布)为主要面料生产的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饰) |
|
FZ/T 81018-2014 | 机织人造革 服装 |
以机织人造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服装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
GB/T 8878-2014 | 棉针织内衣 | 以棉含量50%及以上针织内衣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饰) |
|
GB/T 22849-2014 | 针织T恤衫 | 以针织物为主要面料的T恤衫 (不适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
|
GB/T 26385-2011 | 针织拼接服装 | 以针织物为主要面料拼接而成的服装 | |
FZ/T 73005-2012 | 低含毛混纺 及仿毛针织品 |
以毛含量30%以下的针织品及仿毛针织品 | |
FZ/T 73018-2012 | 毛针织品 | 以羊毛含量30%及以上的针织品 (其他动物纤维参考执行) |
(1)产品类型和标准类型不一致,如:针织服装采用GB/T 31900-2015;
(2)产品标准更新或者作废还使用,如:FZ/T 81003-2003《儿童服装》标准作废;
(3)产品标准使用范围不正确,如:FZ/T 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不能于针织婴幼儿服装。
八、安全技术标准: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2016年6月1日后执行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类别分类
九、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选择性标注项目):
1、 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
号型 | 类别要求 | 标识示例 |
52~100 0~3周岁 |
A类 | GB 31701婴幼儿用品 A类 |
110~160(男童) 110~155(女童) 3~14周岁 |
直接接触皮肤产品—A类、B类 | GB 31701 B类(A类) |
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A类、B类、C类 | GB 31701 C类(A类、B类) |
1、 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
2、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
提示性说明:
毛纤维产品易虫蛀,宜有防蛀贮藏的提示;
丝袜最好有易勾丝的提示;
涂层类最好有防止曝晒的提示
十、产品质量等级: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要求,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需要标明产品等级,故建议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产品分等参考执行标准列表中的等级。
提示性说明:
毛纤维产品易虫蛀,宜有防蛀贮藏的提示;
丝袜最好有易勾丝的提示;
涂层类最好有防止曝晒的提示
十、产品质量等级: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要求,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需要标明产品等级,故建议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产品分等参考执行标准列表中的等级。
十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取消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求,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故建议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耐久性标签: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耐久性标签缺失或者内容缺少(即为严重缺陷),耐久性标签是纺织品和服装说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取消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求,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故建议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耐久性标签: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耐久性标签缺失或者内容缺少(即为严重缺陷),耐久性标签是纺织品和服装说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
2、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十三、童装标识样模版:2、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